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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一男子卖楼后违约 法院判其赔偿26余万元

来宾日报   2015-07-01 23:42

[摘要] 日前,兴宾区的钟某就因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不仅要返还15万元的定金,同时还要赔偿买主的各项损失费及违约金共计11余万元。

房天下来宾讯 遵守约定不仅是诚信的体现,也是一种法律义务。日前,兴宾区的钟某就因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不仅要返还15万元的定金,同时还要赔偿买主的各项损失费及违约金共计11余万元。

2014年7月,黄某购买了钟某位于老城区的一栋天地楼,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3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买主黄某向卖方钟某支付定金15万元,余款在之后60个工作日全部付清。钟某则在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交付给黄某,如有违约钟某需向黄某支付总房款一倍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钟某将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各种证件交给黄某用于办理过户手续,黄某也在当日向钟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了定金15万元,钟某则向黄某出具了收条。

由于该楼房手续不齐全,无法直接过户,黄某先后到市国土局、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市人防办办理各项手续,各种花费共计4.25万元。在随后的手续办理过程中,钟某却拒绝继续配合黄某办理各种手续。没有钟某的配合,房子无法过户,为此,黄某多次找到钟某协商解决,但钟某仍然拒绝配合黄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无奈之下,2015年3月24日,黄某以钟某违约为由,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钟某赔偿26.25万元。

庭审中,钟某辩称该楼房实际价值至少65万元,之所以35万元的价格卖出是由于自己的家人和黄某串通后,欺骗自己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严重的欺诈性和胁迫性。同时,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纠纷,因此该合同无效,钟某不存在违约情形,事实上是原告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某、黄某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钟某无法证明自己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约,存在违约行为,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钟某返还给原告黄某定金15万元、赔偿给原告黄某经济损失4.25万元、违约金7万元,共计2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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