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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合同引争议 "阴阳"劳动合同难倒仲裁官

来宾日报  2014-01-26 12:35

[摘要] 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了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来宾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当事双方都提供了一份总经理用工合同意向书。按照常理,此类用工合同意向书应是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而现在双方所出示的意向书,竟然出现了巨大的差异。

房天下来宾讯 昨日,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了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来宾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当事双方都提供了一份总经理用工合同意向书。按照常理,此类用工合同意向书应是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而现在双方所出示的意向书,竟然出现了巨大的差异。

据了解,何某作为乙方,于2013年10月8日与甲方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被聘为该公司的开发项目——某酒店的总经理。而工作还未满三个月,何某就被该公司一位股东口头告知被解雇了。在庭上,双方均承认何某被聘用的事实,并出示了总经理用工合同意向书。两份意向书末尾的签名盖章都一模一样,但是在“乙方薪酬标准及支付办法”一项却出现了巨大差异。

何某的委托人所出示的来宾市某酒店总经理用工合同意向书上标明,甲方为来宾市某酒店,乙方的管理报酬分两个阶段执行,阶段按照每月固定工资35000元支付,第二阶段固定工资为28000元,绩效工资为7000元,而绩效工资与营业额目标挂钩

某公司所出示的证据也是“来宾市某酒店总经理意向书”,而这份意向书上,甲方则是该物业有限公司而非酒店,乙方的薪酬阶段固定工资却是3500元,第二阶段固定工资为3500元,绩效工资为1500元。

双方陈述过后,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的月工资是3500元还是35000元?

随后的举证辩论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表示对对方手中作为证据的意向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何某的委托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每一页都必须要有双方的签字和印章,而某公司所提出的意向书却全为电脑打印,仅仅是在最后一页的落款处才盖章签字,“任何人都可以打印伪造”;该公司的委托人则表示“所有合同都有编号,但是你手上那份有手写的就没有”,真实性值得质疑。

同时该公司还表示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本公司有一位杨董事在2013年12月29日晚通知申请人不用上班,该股东只是一个小股东,平时只负责酒店的基本管理和工程收尾工作,并没有人事任免权限,他说的话不能代表酒店,也不能代表公司。我们会对何某的离岗行为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在总结陈述后,首席仲裁员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双方均表示接受。何某的委托人提出的和解条件是:某公司要支付何某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等共计17.5957万元。而该公司表示只会按月工资3500元的标准,按照规定折算后支付给何某约1.5万元。双方坚持己见,调解失败。庭审结束,仲裁员宣布本案不当庭宣判,请双方等候通知。

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朱庆泰向记者介绍,春节将至,此类因合同不规范造成的报酬纠纷案件也增多。“一个月有五六起要立案仲裁的,来询问的也不少。”朱院长表示,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来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像这个案子,两份合同形式、内容都有问题,也没有接缝章,孰是孰非很难判断。要构建和谐用工关系,是在签订之前就仔细检查,至少发生纠纷了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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