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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变脸”房屋买卖

——兴宾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奇民事纠纷

来宾日报  2014-11-12 11:44

[摘要] 家住来宾市的韦某夫妻,因房屋买卖违约被他人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庭上,夫妻俩却痛斥原告欺瞒事实真相,称只是借贷纠纷,并无房屋买卖实际。到底是原告起诉的房屋买卖纠纷还是被告口中所说的借贷纠纷?一场简单的民间借贷缘何“变脸”房屋买卖?日前,兴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离奇的民事纠纷。

房天下来宾讯 家住来宾市的韦某夫妻,因房屋买卖违约被他人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庭上,夫妻俩却痛斥原告欺瞒事实真相,称只是借贷纠纷,并无房屋买卖实际。到底是原告起诉的房屋买卖纠纷还是被告口中所说的借贷纠纷?一场简单的民间借贷缘何“变脸”房屋买卖?日前,兴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离奇的民事纠纷。

2013年1月,韦某夫妻自愿将位于来宾市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屋以20万元的总价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6000元,定金交付后,被告必须在6个月内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被告购房定金56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依约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韦某辩称,原告所说并非事实,自己与妻子根本没有要将房屋卖给原告,而只是向其借了4万元钱。但当时原告认为借款的利率太低不愿借,要求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按照房屋买卖的形式来借款。约定,如果卖方违约,就应当双倍返还购房定金。法庭上,韦某十分后悔,他向法官表示自己只是为了能够向原告借到钱而签了协议,但这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自己只愿归还4万元本金。

案件经审法院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行为,两被告于2013年初因缺乏资金周转而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5%。原告为规避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的限制而获得高额利息,双方经协商,同意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来实现借款目的。同时,被告借款至今,已支付原告15300元利息。庭审中,在法官的仔细询问下,原告来某最终承认了双方之间借贷的实事,并表示同意进行调解。

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韦某夫妇从2014年11月30日起每月归还与原告来某3000元直至4万元欠款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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