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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一到期店铺面临拆除 男子转租牟利被起诉

来宾日报  2015-06-25 11:46

[摘要] 武宣一男子莫某把自己经营的店面连同货物一起转租给张某,几个月后,店铺被收回重建,莫某被要求赔偿损失。

房天下来宾讯 武宣一男子莫某把自己经营的店面连同货物一起转租给张某,几个月后,店铺被收回重建,莫某被要求赔偿损失。6月16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莫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7950元。

2013年7月19日,莫某与房东签订《门面出租合同》,租赁期限从2013年7月l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合同还规定莫某不得在租赁期间未经房主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因平时较忙无暇顾及店铺,2014年4月10日,门面快到期时,莫某和张某签订了《门面转让协议书》,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一年,张某交付了26500元后莫某将该门面及货物整体转让给张某。两个月后,房东告知张某房子将收回重建。张某多次找莫某协商退钱无果,遂将莫某诉至法院。张某诉称,莫某隐瞒了门面禁止转租,且合同到期后房子会被重建的事实,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莫某归还26500元的门面转让金和经营损失费10100元,共计36600元。

莫某辩称,双方是自愿签订《门面转让协议书》,其收到的26500元是店内的货物价款,不是门面转让金,其事先不知道房东有收回门面重建的打算,不同意退款及赔偿损失。

法官收到该案后,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询问案件事实,并联系房东仔细了解情况,但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协商的情况下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莫某与张某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书》有效。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支付给莫某的26500元仅是店内物品的价值而不包含店铺转让费用,张某对此负有主张责任。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判决莫某赔偿张某7950元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皆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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